迁徙自由不是宪法明文规定。
一、我国宪法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监督权、社会文化权(包括受教育权),但没有迁徙自由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如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都在本国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亦在判例中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迁徙自由也是联合国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了公民有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三、中国迁徙自由
在中国,恢复迁徙自由权利势在必行,但是,迁徙自由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吸收外国经验和做法,并联系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做综合的改革。因此,迁徙自由的立法保障是一个渐进式的逐步推进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