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并不是很合理,根据工伤认定条例规定,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被送到医院抢救,没有超过48小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时间的前提是患者当时在工作岗位犯了病,如果超过了48小时,抢救仍然死亡,并不意味着患者的死亡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就算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应该有其他赔偿。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柳某的丈夫马某在一家供热公司当门卫,由于自己睡眠状态并不是很好,于是跟着丈夫一起来到公司上班,晚上两人就睡在收发室里面。关于这点公司并没有反对,去年3月12日凌晨,马某像往常一样准备起床工作,突然间觉得头痛剧烈,妻子看见后立马将其扶到床边休息,并且拨打了120。当时马某就预感到情况不对劲,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表示抢救机会并不是很大,让柳某做好心理准备。

果不其然,几个小时后马某被确认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这时柳某需要做一个很艰难的决定,要么马上拔掉丈夫的呼吸机,这样可以领取工伤赔偿。为了让孩子们见到父亲最后一眼,柳某当时并没有同意拔呼吸机,直到61小时后,在儿女的同意下,才拔下了生命之源,没过多久,马某就真正意义上死亡了。
后来马某的家人想要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抢救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最后被驳回申请。并建议如果对此结论不服,可以在决定书下发之后60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情况在广州白云区也发生过,李某因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死亡,被送到医院抢救,已经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妻子不服,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诉,最后才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