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万某弟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下为案件详情及法律分析:

案件后续: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万某弟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论焦点:在于嫌疑人万某弟虽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具体分析: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需满足两个标准:一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即医学标准;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即心理学标准。本案中,嫌疑人万某弟所患的双相情感障碍,应属于非精神疾病性精神障碍,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因此,嫌疑人在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