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核心内容如下

政策目的该公告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降低其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示例: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25%=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5万×20%=5万元,实际税负为5%。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计算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劳务派遣用工;

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示例: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设现行政策下适用10%税率,则原应缴税额为100万×10%=10万元;优惠后实际应缴税额为10万×50%=5万元。

适用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无行业、人数或资产总额限制。

政策执行期限

时间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覆盖两个完整纳税年度。

过渡安排: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税款的,可按新政规定申请退税或抵减后续税款。

政策意义

减轻税负: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比例和税率,直接减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支出。

简化操作:明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争议。

促进发展:帮助小微主体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其扩大经营、增加就业。

注意事项

行业限制:小型微利企业需确保从事非限制或禁止行业,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指标动态管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需按季度平均值计算,企业需规范财务核算。

政策衔接:个体工商户的“现行优惠政策”指此前已出台的税率或扣除标准,需与减半征收叠加适用。

总结:该公告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执行期限明确,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充分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