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核心内容如下:
政策目的该公告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降低其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示例: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25%=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5万×20%=5万元,实际税负为5%。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计算: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劳务派遣用工;
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示例: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设现行政策下适用10%税率,则原应缴税额为100万×10%=10万元;优惠后实际应缴税额为10万×50%=5万元。
适用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无行业、人数或资产总额限制。
政策执行期限
时间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覆盖两个完整纳税年度。
过渡安排: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税款的,可按新政规定申请退税或抵减后续税款。
政策意义
减轻税负: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比例和税率,直接减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支出。
简化操作:明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争议。
促进发展:帮助小微主体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其扩大经营、增加就业。
注意事项
行业限制:小型微利企业需确保从事非限制或禁止行业,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指标动态管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需按季度平均值计算,企业需规范财务核算。
政策衔接:个体工商户的“现行优惠政策”指此前已出台的税率或扣除标准,需与减半征收叠加适用。
总结:该公告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执行期限明确,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