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文某、王某各承担30%责任,度假村承担20%补充责任,贺某自担20%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依据如下:

度假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度假村阳台护栏高度仅1.04米,低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1.2米标准,且护栏为木质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尽管度假村定期维护,但作为盈利性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公共场所。法院认定度假村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20%补充责任。
贺某:自身存在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近十米高阳台被抬起的危险性,但其未制止或拒绝,反而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行为升级,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法院酌定减轻侵权人20%责任,该部分责任由贺某自行承担。
案件启示:法官提醒,开玩笑需把握分寸,行为后果可能超出预期。本案中,文某、王某的“玩笑”导致朋友伤残,不仅破坏友情,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度假村因设施不达标被追责;贺某因未及时制止风险行为自担部分损失。各方均需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强化安全意识与法律责任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