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沿岸国有权向日本政府发起核污水索赔,这一主张具备法理依据和实践先例支撑。以下从日本行为的危害性、国际法规定、历史追责案例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福岛核事故产生130多万吨核污染水,含60多种放射性核素,半衰期最长可达数十万年。日本采用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近七成处理水未达排放标准,却仍强行排海。这些有害物质将随洋流扩散至全球,对海洋生态、民众健康及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例如,太平洋岛国马绍尔群岛因美国核试验已“苦核久矣”,日本排海计划进一步加剧其海洋污染、核废料泄漏等痛苦,当地居民直言“重复历史悲剧”。

多项国际公约对海洋放射性废物倾倒作出严格规定:
日本强行排海的行为直接违背上述公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责任”,需对受害国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行为的追责已有成熟先例:
这些案例表明,太平洋沿岸国家可参照科学测定的受害情况,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日本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政府以“省钱”为目的,将核污染风险转嫁全球,违背国际法义务,损害太平洋沿岸国家利益。从法理到实践,受害国均有权发起索赔。日本标榜“海洋法治”却践踏法治精神,必将面临国际社会的声讨、追责与历史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