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沪73民终487号案件中,《龙之影》游戏素材抄袭《龙之谷》构成侵权,法院依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判定侵权成立。
角色造型与图标构成美术作品:一审法院认定,《龙之谷》游戏中的战士、牧师、弓箭手角色,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造型,具备审美意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其主张权利的图标(ICON)由红、蓝两色组成,左右由两张神情一致、色彩搭配不同的人脸图像拼接而成,呈现不同视觉效果,同样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质性相似判断
游戏图标近似:《龙之谷》与《龙之影》的游戏图标(ICON)均由两张脸拼接而成,左右场景配色相似,人脸的轮廓、发型、表情均近似。
游戏素材形象设计近似
战士形象:两游戏中的“战士”形象,战服、发色、衣着、身材比例均近似,虽持有的宝剑尺寸大小有差距,配饰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师形象:两游戏中的“法师”,共同点在于银色短发、面部表情、服饰搭配,虽在武器和服饰细节上有差别,但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弓箭手和精灵形象:两游戏中的“弓箭手”和“精灵”,在发型、发色、额头配饰、服装搭配、服饰颜色等方面均构成近似,虽有细微差异,如所持武器不同、“精灵”背后有蓝色翅膀等,但不影响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龙之影》游戏中的图标(ICON)、战士、法师、精灵分别与数龙公司主张权利的《龙之谷》游戏中的图标(ICON)、战士、牧师、弓箭手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审法院观点: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于一审法院的审判范围,本案不存在需要借助特别专门的技术知识,审判人员本身不具有判断能力的情况,对上诉人关于应就被控侵权行为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接触判定
《龙之谷》的知名度:自2010年始,《龙之谷》端游经数龙公司引入国内进行运营,便获得了诸多奖项和游戏玩家的好评,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龙之谷》手游的美术元素与端游的相关元素设计基本一致。
相关网页内容显示:《龙之谷》游戏相关的游戏攻略、人物介绍等相关网页内容显示,玩家介绍数龙公司游戏及相关角色的时间亦早于《龙之影》游戏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时间。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游戏的图标(ICON)、战士、法师、精灵的形象侵害了数龙公司就图标(ICON)、战士、牧师、弓箭手角色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