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其返,法院:驳回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其返,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妻子卢某诉请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未起诉离婚而单独主张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颜某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转账行为被认定为与情人共同开销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司法解释(一)第8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卢某仅起诉甘某及颜某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未同时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其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卢某可通过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或离婚损害赔偿来救济,而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

转账性质认定:非赠与,而是共同挥霍卢某需证明颜某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才能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返还。但庭审中:

颜某称小额转账为无偿赠送,大额用于甘某开店;

甘某主张转账为两人共同开销(如开房、吃饭、付房租),且自己也有转账给颜某;

法院最终认定转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赠与。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转账为单方无偿赠与,卢某无法依据赠与无效规则要求返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路径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若一方存在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颜某的转账行为虽被认定为挥霍,但卢某未选择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而是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导致诉请被驳回。正确救济方式应为:卢某可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同时主张: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颜某少分或不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若颜某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

总结:法院驳回卢某诉请的核心逻辑是,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转账行为未被认定为可撤销的赠与。卢某需通过离婚诉讼,结合分割财产与损害赔偿规则,才能实现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