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4日,贾某入住A医院待产分娩,初步诊断“40+4周妊娠G2P0 LOA头盆不称”。11月5日2时8分,以LOA娩出一成熟男婴,后贾某出现胸闷、大出血等病况,经A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临床死亡。随后,鉴定中心依据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对贾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得出贾某死因系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DIC形成,后期并发严重真菌感染,最终因心脏、肺等重要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4月9日,贾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A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及与贾某死亡的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对贾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贾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以主要原因为宜。根据鉴定意见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70%的责任。依据此判决结果,A医院需赔偿贾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总计1068934.65元。另外,鉴于A医院的医疗过错给贾某父母带来了精神损害,法院酌定A医院赔偿贾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