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枯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百草枯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生产与销售限制:
生产许可:只有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百草枯产品。
销售对象:这些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销售百草枯的对象必须是境外采购企业,严禁销售给境内企业。
监管措施:
定期汇报: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汇总百草枯的生产情况。
许可证管理: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无意继续生产的企业,也将不再保留其生产许可。
市场监督与检查:
非法经营查处: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经营百草枯产品的行为。
隐性成分抽查:同时,还将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特别是要检查这些产品中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将追溯求源,及时追查其进货来源和生产源头,并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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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规定百草枯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监管和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措施旨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农药市场的规范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