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合理,婆婆索要“带孙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家庭伦理道德,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本案中,姚某与苏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具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而婆婆李某并不具有抚养孙子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她帮忙照看孩子,是在儿子常年在外工作,儿媳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子女负担而承担的照料责任,本质上属于代子履行责任。

从无因管理角度分析,婆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婆婆为了减轻子女负担承担照料孙子的责任,夫妻俩实际接受了婆婆提供的带孙行为,婆婆也为小夫妻带来了一定收益、避免了损失,其行为可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
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然而,婆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所以其主张带孙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婆婆在照顾孙辈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能够保留相应票据,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但本案中婆婆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从家庭伦理道德角度分析,法院判决符合公序良俗
虽然婆婆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家庭关系中,长辈对晚辈的关爱和帮助往往基于亲情和家庭责任,这种互助行为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现在双方婚姻关系虽已不在,但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应将长辈的纠葛加注在孩子身上。如果支持婆婆索要“带孙费”,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让孩子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对于“带孙费”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尊重和维护。
从网友观点角度分析,也侧面印证法院判决合理性
事件报道后,不少网友认为婆婆索要“带孙费”的行为不合理。有网友表示婆婆大概觉得自己帮忙带的是儿媳的孩子,看来孙女不是“亲的”,儿子才是亲的,这反映出公众对婆婆行为在情感和伦理上的不认同。
还有网友提出索要的话应该是离婚共同财产划出去10万再分割,而不是离完婚光问女方要,孩子是双方的,费用也是应该双方离婚前出,这也说明公众普遍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不应将责任转嫁到一方身上,更不应将长辈的帮助视为可以索取费用的交易,这与法院的判决思路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