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秒杀、抢购神器可能涉嫌犯罪,具体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下从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实际案例、认定难点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构成要件:
程序、工具本身具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秒杀、抢购神器若具备自动下单、抢购等功能,即可能满足此要件。
程序、工具本身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如通过伪造数据、绕过验证机制等方式突破电商平台的安全防护,即属于此类。
程序、工具获取数据和控制的功能,在设计上即能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得以实现:秒杀、抢购神器若在设计上即旨在未经授权地获取商品信息或下单,即符合此要件。
实际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刑终36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某、朱某某制作用于在“淘宝网”上抢拍商品的名为“联合抢拍器”的抢拍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安百网上销售获利。经检验,该软件具有以非常规方式构造并向淘宝网服务器发送网络请求功能,通过伪造关键数据绕过淘宝安全防护系统,实现模拟用户手动登录和自动批量下单、抢购等功能。法院认定该软件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告人杜某、朱某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涉案的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也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该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网络请求并发送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实现模拟用户手动登录淘宝账号并进行批量下单的功能,同时绕过淘宝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和IP地址限制。
认定难点:
专门程序、工具与中性程序、工具的界分:并非所有具有获取数据或控制功能的程序、工具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这需要从功能设计上进行限定,如程序、工具本身是否具有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以及其获取数据和控制的功能是否能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实现。
检验结论的必要性:根据《解释》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但检验结论并非必要,最终认定权在法院。在“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时候,公诉机关有必要提供检验结论,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因公诉机关未提供检验结论,法院未支持其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