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具体如下: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此情形为《劳动合同法》新增内容,较《劳动法》扩大了补偿范围。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若解除动议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相比,此情形补偿范围缩小,因《劳动合同法》排除了劳动者主动跳槽时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三种情况: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就变更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此规定与《劳动法》一致。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情形。劳动者无过错,但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裁员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与《劳动法》一致。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条件,或不同意续订,均需支付补偿。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则无需支付。此情形为《劳动合同法》新增,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包括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因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此情形为《劳动合同法》新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曾规定,国营企业老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领取生活补助费(该规定已废止,但2001年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仍可领取至2001年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