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3日上午对王德彬等4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德彬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4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期积累(1983-1996年)
王德彬通过非法倒卖烟草、经营餐饮、赌博机、夜总会等迅速积累经济实力。
笼络地痞流氓为夜总会提供非法保护,同时编织关系网寻求庇护,逐步树立“黑白通吃”的恶名。
组织化扩张(1996-2001年)
成立四川王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氏集团、好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集团内部设立保卫科、稽查队,招募社会人员充当打手。
1998-2001年,为保护王氏商场非法烟草经营,多次指使保安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甚至辱骂、推搡执法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雏形。
体系化巩固(2001年后)
通过高薪招募、委任亲信等方式,将家族成员、同乡邻里、社会闲散人员纳入组织,形成以王德彬为领导者,李丽娟等人为骨干,潘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胡先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结构。
以暴力、威胁为后盾,实施“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通过有组织犯罪谋取非法利益。

犯罪行为:
实施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组织卖淫、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赌博、虚假诉讼、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等58起犯罪行为。
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法、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等19起违法行为,致多人受伤,造成企业及个人巨额经济损失。
社会危害:
市场垄断:对泸州市主城区生猪屠宰市场形成重大影响,非法垄断猪副产品经营,欺压百姓,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举报。
企业破坏:通过职务侵占、强迫交易等行为,严重扰乱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风气败坏:组织卖淫等违法活动非法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公权对抗:妨害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公然对抗执法机关,损害国家权威。
腐败渗透:收买、拉拢、腐蚀相关工作人员,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条款,结合王德彬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体现了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来源:泸州中院编辑:张维责编:郑佳洁审核:岳学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