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及适用范围、组成部分说明如下:
调整后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现行的2490元、2260元、2010元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由现行的24元、22元、20元调整为25元、23元、21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多种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这些项目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除了要保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外,对于上述这些项目还需要额外进行支付,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