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煤炭市场价格波动,保障煤炭供应稳定,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从实践来看,多个地区都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范畴。例如,四川省曾出台《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其作为政府性基金的性质和用途,旨在通过该基金的调节作用,稳定煤炭市场价格,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此外,河南(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中也明确包含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这进一步证明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的一部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均遵循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具有明确的专项用途,主要用于煤炭市场的调控、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这些用途与政府性基金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宗旨相契合,体现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