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交纳仲裁费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则如下:
仲裁费用构成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处理费:包括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证人、鉴定人等因出庭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受理费交纳规则
交纳时间:申请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预交,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时预交。
金额确定: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若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时,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数额。
收费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缓交申请:预交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缓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处理费交纳规则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预付规则:证人、鉴定人等因出庭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仲裁费用承担规则
败诉承担: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部分胜诉败诉:由仲裁庭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自行和解或调解结案: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承担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写明最终金额。
特殊情形下的费用规则
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补正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作出补正的,不得收费。
撤回申请:
仲裁庭组成前撤回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撤回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其他规定
收费票据: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财务监督: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