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通报的三起典型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具体事故情况及暴露问题如下: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6”事故
事故经过:2月6日,马钢炼铁总厂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灰斗因脱硫灰料位过高、重量过重,导致灰斗内部横拉杆断开,底部开裂,脱硫灰大量涌出。
伤亡情况: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原因:技改项目运营托管方中冶宝钢现场操作人员发现脱硫塔床层压差下降后,未分析原因,错误采取持续增大灰斗脱硫灰返料量和加入消石灰等措施,导致返料口堵塞的灰斗中脱硫灰总量持续增加,重量过大。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5”事故
事故经过:2月15日,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因老化、强度降低,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
伤亡情况:6人死亡。
事故原因:企业对连续使用26年的钢结构支撑件的强度、承载能力未进行检测和鉴定,安全检查仅限于除尘器设备本体,未覆盖关键部件。
广东省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事故
事故经过:2月18日,华业铸造厂一电弧炉在炉内留存钢水的情况下更换侧壁氧枪,先将未通冷却水的氧枪插入炉内,再接冷却水软管,导致氧枪因高温且长时间失去冷却水保护而焊缝开裂,冷却水进入钢水中发生爆炸。
伤亡情况: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且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原因:企业擅自改变电弧炉工艺设计,增设侧壁氧枪但未配备联锁、报警装置;主要负责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发现氧枪漏水后仍继续冶炼;关键岗位员工无专业背景,操作不规范。
追求高效率丧失安全底线
华业铸造厂为缩短炼钢时间,私自增设侧壁氧枪,未配备安全装置,靠人工观察氧枪是否漏水,安全风险大幅增加。
野蛮作业带来高风险
华业铸造厂在发现氧枪漏水后,仍继续冶炼,更换氧枪时未清空炉内钢水,且操作顺序错误,导致冷却水直接进入高温钢水中发生爆炸。
专业岗位人员不专业
华业铸造厂安全主管“一问三不知”,关键岗位员工无专业背景,操作员工流动性大;临时聘用的技术负责人同时负责多家企业,未发现或不愿提出安全风险。
马钢和外高桥电厂部分劳务派遣工未从事过相关工作,安全技能与岗位要求不匹配。
管理能力低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华业铸造厂管理缺失,员工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缺乏人文关怀,长期高强度作业;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的管理缺失,安全风险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马钢对技改项目运营托管方现场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查不严,现场安全检查针对性不强。
检查不认真查不出关键问题
惠州市和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对华业铸造厂执法检查不精准、不严格、不规范,未查出企业擅自改装等问题;对外高桥电厂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强度、承载能力未进行检测和鉴定。
委托方和承包方安全履责不到位
马钢未发现中冶宝钢现场作业方案与实际安全风险不符等问题;外高桥电厂对除尘器检修作业“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未审查作业方案,也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涉事企业均为中央企业,暴露了部分中央企业总部对下属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安全管理层层衰减和安全管理水平“洼地”。
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有关单位要以通报的三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照检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理直气壮,敢于动真碰硬,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切实落实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任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围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目标任务,有效运用关闭整顿、失信联合惩戒、约谈曝光等手段,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落实逐企逐项逐设备对钢铁企业“钢八条”情况的执法检查,全面完成整治“清零”任务;摸底排查短流程钢铁企业,严厉打击违规改装、擅自取消报警联锁装置等违法行为;将工贸企业脱硫脱硝系统、污水处理池等环保设施的安全性能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各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并设置有效的报警值,不得人为取消联锁报警装置、调整报警值。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重视员工队伍建设,制定关键岗位人员用工准入制度,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劳动法》,严禁安排员工疲劳作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严禁安排劳务派遣工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岗。
加强对企业聘请的技术负责人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成为违法企业的“技术帮凶”;加大对除尘器、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检维修作业现场和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管理。
切实树立中央企业形象
中央企业抓安全生产要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党委会“第一议题”,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特有的制度优势,建立从央企总部到子(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全链条;落实各级企业“关键少数”安全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