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312国道高架垮塌事故中,若受害者投保相关保险,可依据险种类型获得相应理赔,且部分赔偿可重复获得,若构成工伤还可申请工伤赔偿,与保险理赔不冲突。 具体如下:
寿险理赔:若受害者投保了寿险,如擎天柱3号寿险,保额50万,则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额全额赔偿,即赔偿50万。

意外险理赔:若受害者投保了意外险,如小蜜蜂意外险,保额50万,在事故导致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50万。若事发现场对受害人采取急救措施产生了医疗费,意外伤害医疗部分可按照条款提供急救费用的报销;若急救无效死亡,除了报销医疗费,还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
寿险与意外险重复投保:若受害者既投保了寿险,又投保了意外险,两边的保额可以重复获得。因为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注意,不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都是“给付”型的,与重疾险一样,可以重复理赔。其背后的原理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超额理赔的问题。
重疾险理赔:若受害者投保了重疾险,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消费型重疾险,那么一分钱也不赔偿,所交保费也不予退回;如果是返还型重疾险,那么按照条款,可能退回保费或者现金价值。若受害者投保的是平安福、国寿福等重疾险,此类产品本质上是“寿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功能”,本质上还是寿险,因此会按照保额全额赔偿。
工伤(工亡)赔偿:受害者获得寿险或者意外险理赔后,依然有可能构成工伤(工亡),并以此申请工伤(工亡)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赔偿关系:若构成工伤(工亡),可以获得额外的赔偿,该赔偿与寿险、意外险、与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获得。例如(2013)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判决案例中,李丽英、李业良、李业华因曾仕苏工亡事故享有工亡待遇请求权,同时亦享有因第三人侵权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没有因第三者侵权而造成工亡的劳动者近亲属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不能享受工亡赔偿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审上诉人一方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亡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