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说明如下:

调查对象: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
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
处罚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处罚决定:
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并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公布。
相关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国市监处〔2020〕29号、30号、31号
文件内容涵盖对三家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具体认定及处罚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