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该发生的凋零
相信所有的人看到这则新闻时,心情都会无一例外的压抑和沉重。的确,原本高中时代所经历的美好恋情是值得用尽一生去慢慢品味和回忆的。然而正是这青春萌动的情愫,却导致了一个花季少女在最应该灿烂的季节以最残忍的方式凋零,在这个初春即将来临的季节,香消玉损。
(二)中国社会的“互害模式”
一年以前,我曾在网上看到过一篇文章,文章强调: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互害模式”,形成了互害的生态链。这话说起来好似有点耸人听闻,但仔细想来又何尝不是令人胆战心惊。从当前的社会情势看,难道不是如此吗?
农民在种植的果蔬里使用大量农药,导致农药残留;食品加工者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生产食用油、牛奶等食品;工程建筑者,重金拿下地皮后,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频发;石油化工企业,长期违规向空气中排放有毒气体和其他污染物一起形成重度雾霾,弥漫全国;司法审判者,本本教条,生搬硬套判处从事玉米收购的农民非法经营罪;诉讼参与者,因为离婚判决不利于自己,就向法官举起屠刀;医生,需要向患者索取红包,否则拒绝行医;患者,因为无法治愈伤痛,而将医生刺死在手术台旁。老人,在马路边摔倒以后,诬陷是少年所为;少年,在校园中,对自己的同伴拳脚相向。
是,我们知道这是个例,并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可是这样的个例少了吗?这样的个例,哪一个没有成为当前社会的现象。而现在,又多了一例:学校因为学生早恋,而草率将学生开除,导致被开除的女生因为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而选择自杀。
(三)学校方面开除(勒令退学)决定的草率与不负责任
我们愤怒的不是高中生究竟是否应该早恋,我们质疑的不是高中生恋爱是否属于早恋,我们就只是想知道,当学校的相关领导开会讨论开除学生的时候,当学校正式作出将学生开除决定的时候,他们为什么不能想一想,这样的决定对一个孩子,一个17岁的孩子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他们不是旁人,他们是教师,他们的职业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他们所从事的教育在世人看来应该饱含温馨与热爱。而现在他们放弃了作为教育者,作为一名教师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就仅仅因为学生“早恋”而且是尚未被证实的“早恋”,草率作出将学生开除的决定。
我想,在那一刻,他们一定没有想起自己曾经的青春年少,也一定没有想起自己和这个女孩年纪相仿的子女。他们在应试教育的惯性中忘记了孔夫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教诲,他们在高考升学率指挥的大棒下抛却了“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古训。
我们就只是想知道,这个女孩的逝去,能否惊醒他们迷失的灵魂,能否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明天,又或者依旧是心安理得,按部就班的过完余生。
(四)应对类似事件的态度与策略
愤懑之余,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问题,直面这样的事实:家长和学校到底该如何对待孩子“早恋”?因为这绝对不是个例,这样的事情以前、现在、以后都会发生,会一直的发生。
1.应该根除高中学生谈恋爱属于“早恋”这个长期以来霸占家长与教师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观念
早恋并不是一个正式和专业的词汇,没有它明确的概念,那么凭什么就将高中阶段的恋爱定性为“早恋”,难道仅仅是因为高考吗?成年人都自以为是的认为,在中学时代的学生不懂得爱情,可或许就是那个时代的爱情才是最纯粹,最干净的爱情。
我们可以掰着手指算一算,六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十六岁上高中,十八岁高中毕业。这正是青春萌动的时候,很多不读书的孩子,在这个年龄都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即使不符合结婚的条件),而古代人在这个年纪都已经征战沙场,建功立业。可以说从生理及心理角度分析,这个时候恋爱或者渴望恋爱就是人与之俱来的天性。
况且,我国法律已经赋予16周岁以上的青少年民事责任能力。虽然大部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限制行为能力,难道连恋爱都谈不了吗?另外,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说高中生谈恋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为22周岁以上,女性的结婚年龄是20周岁以上。难道在结婚之前,谈两年恋爱都不可以吗?
2.高中学校根本不应该拥有类似学生恋爱违反校纪校规而将其开除的权利
长期以来,高中学校违反校纪校规即开除学生的作法实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而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的权利义务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明确,在该规定第52条列举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情形,我们不妨来仔细看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高等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前提也应该是学生的违纪行为达到了违法犯罪,起码是严重影响秩序或者是屡教不改的程度。同时根据教育部2010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应当给予学生申诉的权利。对于普通高中,虽未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给予明确规定,但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而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部分高中依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仅仅因为学生恋爱就剥夺其法定权利。
在本事件中,即使确如校方所言“两人多次借课间、放学后的时间在教室单独相处并出现一些过激动作,影响极坏”,那么既然单独相处,何来影响极坏。所谓的“影响极坏”的结论作出,只是因为监控后面那双有色的眼睛和冷酷的心。
3.教育应回归本源,家长和学校应用爱和包容对待每一个学生
在该事件中,当面临媒体质疑开除决定合理性的时候,学校方面表示之前已经给予过这两个少男少女留校察看处分。看起来多么义正言辞的理由。可是学校方面似乎忘了,他们的责任是教育,而不是动辄的处分。连监狱都知道对罪犯“惩罚与教育并重”,况且是学校。学校的任务不仅仅只有高考一个,学校还“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当前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把高中阶段学生恋爱等同于不求上进,不思进取,而忽视或者扼杀了学生的天性。事实上高中阶段的恋情,只要学校和家长多一点包容,理解,多几分易地而处,感同身受,那么恋爱带给学生的并不必然都是消极影响,更多的时候是正能量。
面对高中阶段的恋情,即使在高考这根指挥棒的重压下,学校和家长也应该本着“宜疏不宜堵”的原则进行疏导沟通,毕竟那时的少年已不再不谙世事。而真正可怕之处在于,家长望子成龙的自尊与虚荣和学校为了保证升学率的不择手段,互相助纣为虐,使得可怜的孩子成为了牺牲品。
对于教育者而言,无论学校教育亦或是家庭教育,都应该铭记教育的本源是爱,教育的使命是用爱传递爱;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所有的职业都应该将心比心,尽早结束这种“互害模式”,这种恶性循环,否则终将害人害已。这个悲剧就是当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双重畸形的一则例证,是社会“互害模式”横行的一个缩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