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
调整范围与时间覆盖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与标准
定额调整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
挂钩调整
缴费年限挂钩: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1.3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养老金。
特殊群体补充: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其养老金水平包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倾斜调整在定额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以下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
高龄倾斜:
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1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2元。
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每人每月增加6元;
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1元。
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资金渠道与发放要求
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
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资金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占比,分别从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发放时间:各市需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拖欠。
执行监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需及时报告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需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安排资金,确保政策落实。
政策意义与工作要求此次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关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退休人员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