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源头治超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有效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源头治超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
三、职责分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源头治超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面执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汽车及配件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市场。
- 源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治超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货物装载标准,确保出站车辆合法合规。
四、具体措施
- 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制度:源头单位应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装载货物种类、重量及时间等内容,以备查验。
- 执行装载标准:源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装载标准,严格控制货物装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
- 配备称重设备:源头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源头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实施信用管理:将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的源头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 日常巡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源头单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专项检查: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源头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源头治超管理制度,旨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的超限超载治理体系,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