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靖西市将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者“游街示众”的行为严重违法,执法者漠视法治须严惩,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并追责。 以下为具体分析:
“游街示众”明确违法,三令五申下仍被滥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禁止对包括违法人员在内的一切人员实施游街示众行为,并要求追究违规领导责任。2007年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再次强调禁止有辱人格的执法行为。2010年公安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公示问题下发通知,进一步重申禁止游街示众。在法律层面,“游街示众”已被明确界定为非法行为,靖西公安的举措直接违反上述规定。
执法者公然漠视法治,权力滥用观念顽固靖西公安工作人员面对媒体采访时称“没有不合适,按要求处罚”,其漫不经心的态度暴露了对被惩戒人员人格尊严的漠视,更反映出对法治原则的轻慢。当地融媒体中心将违法行为宣传为“正义之举”,进一步助长了执法者“知法犯法”的底气。这种将个人习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维,凸显部分执法机关法治意识淡薄,权力滥用问题严重。
从严执法需守法律底线,越界行为损害公信力靖西市作为中越边境城市,面临疫情输入和边境管理双重压力,对涉边违法犯罪从严处罚具有现实必要性。但“从严”不等于“越界”,任何执法手段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游街示众不仅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更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法治社会建设。执法者违法比普通违法行为危害更大,因其直接动摇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
纪检监察部门须介入,严惩责任人形成震慑事件已引发广泛关注,其合理性不能由靖西公安单方面解释。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启动调查程序,核查决策制定者、执行者的违法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唯有通过严惩形成震慑,才能纠正“以习惯代替法律”的错误观念,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维护法律尊严与执法权威。
结论:靖西公安“游街示众”事件本质是执法者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其危害远超个案本身。唯有通过严格追责、强化法治教育,才能根治权力滥用顽疾,推动执法机关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