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宪的一审判决

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宪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范宪贪污1027万余元、受贿702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范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另案处理),在森凌置业先后两次改制过程中,采用虚构销售事实、虚列成本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范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202万元和价值500万元的股权。

法院认定,被告人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森凌置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洁在森凌置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故意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共同侵吞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将侵占的会所、7套商铺、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国有资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宪还在担任轮胎股份、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同时,鉴于范宪不属自动投案,其交代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系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或行贿人先行交代,故认为不具备自首情节等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对范宪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范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范宪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