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仙液的美国受罚

“天仙液”(tien hsien)的“抗癌神话”早年曾在亚洲国家传得沸沸扬扬。如今,这股力量潜滋暗长,蔓延到了南加州。无论“天仙液”是否可信,广大消费者和药物销售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夸大其词的药效宣传,必须格外谨慎。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天仙液”就因其神奇的抗癌疗效在亚洲走俏,给不少患者和亲人带来希望,也让不少人体会到了失望的痛苦。多年后,“天仙液”在南加市场上涌现,网络广告依旧打得红火,圣盖博谷地区更有一对华裔夫妇因该产品受到地方检查院的起诉。曾在香港从事药物销售的刘先生表示,癌症至今还是不治之症,任何声称对癌症有特效的药物或保健品,都不可信。对于“天仙液”,他曾看到一些正面的报道:有患者声称,服用后,病情有被控制下来的感觉。且不说患者所言是真是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医学界的规则,患者的证词不足为凭,不能用于药物宣传。因为,有部分患者在吃了某种药后痊愈了,这并不能证明一定是药物本身有作用。服用过这种药的人可能有几万或上百万,找出4-5个人做正面的见证并不困难。患者可能是自愈,或者说原本就被误诊,其中的可能性很多也很复杂。

日前圣盖博谷地区有一对华裔夫妻因过分夸大“天仙”产品的疗效,而被执行民事禁止令,并罚款4万美元。当事人吴迈克(Michael Ng)和卢素珊(Susan Lo)夫妇在过去的8年中持续从香港进口“天仙”草药,在位于艾尔蒙地的公司进行制造、包装和销售。他们在华裔社区强打“天仙一号”草药,并声称该药可以提高免疫能力,具有减缓癌细胞增长的作用。据悉,夫妻二人的工厂属于香港飞达(FeiDa)公司名下。

负责该案件的律师胜费德(Sanford Perliss)指出,由于过分夸大药物疗效,当事人差点受到刑事罪的起诉,能够以民事禁止令和罚款结案是不幸中之万幸。他进一步指出,希望从事药物销售的华商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许多来自亚洲的草药可能具有一定治疗作用,但是缺乏有力的科学临床证明。在美国,所有药物都必须经过食品药物管制局(FDA)的批准,否则,就不能以药物作用的方式来做宣传。从亚洲国家进口的许多减肥产品也拥有同样的问题。

天仙液的美国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