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对物业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

公安局对物业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

公安局对物业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主要包括保安员资质、从业单位管理、地区配备标准及监管责任四个方面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物业配备的保安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物业所属的保安从业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部分地区对物业保安数量作出具体规定,例如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