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又又又变了

2025年1月1日起,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涉及贷款利率、缴存基数、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政策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

上限为30308元。

下限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

各缴存单位不要漏计工资津贴、行政人员十三个月工资、事业人员十二分之一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各类津贴。

取暖费、车补不可计入基数范围。

在2月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须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对1月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

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又又又变了

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该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又又又变了

适用人群: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退出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在天津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天津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又又又变了

2025年度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025年度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0137元,下限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