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两位教授合写了一本关于美国股权结构的书,揭开公司治理这一伟大课题的序幕。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监督职业经理人以满足小股东利益。为确保经理人按小股民意愿办事,最佳方法是双方签订“激励合同”,但激励合同在欧洲大陆及亚洲仍不扮演重要角色。公司除了小股东外,还有债权人。债权人相较于小股东,可获得更多法律保护,无论是大银行团或小债权人,均能享有此保护。亚洲国家法制体系对债权保护不足,且存在家族银行,法制化作用有限。谈及公司治理,郎教授认为其基础包含五大要素:引入普通法的公平概念、信托责任、严刑峻法确保公平与信托责任推行、以及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分析指出,保护小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可通过信托责任、激励合同与政府有效监管完善。建立保护小股东的治理结构路径清晰,但保护债权人则面临完全不同的挑战,目前尚无答案,这也是我国银行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