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狗咬人”事件中公职人员面对事实耍赖,反映出其缺乏责任担当与规则意识,同时部门监管不力、矛盾化解机制缺失也纵容了此类行为。以下是具体分析:
公职人员自身问题
缺乏责任担当:王新刚作为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在狗伤人事件发生后,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拒不承认狗咬人,反而称老人是摔伤。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担当,没有主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
无视规则与法律:在民警调查过程中,王新刚无视调查,不配合相关工作。公职人员本应是遵守规则和法律的模范,然而他的行为却显示出对规则和法律的漠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形象,也破坏了公职人员在公众心中的信任度。
态度傲慢冷漠:王新刚拒绝道歉,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态度傲慢冷漠。在事件发生后,他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愧疚和歉意,没有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选择逃避和抵赖,这种行为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事件不断升级。
部门监管与处理问题
监管不力: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在犬证登记办理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件,但对于犬只是否真的属于心理辅导犬这一关键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就为其办理了证件。这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疏忽和漏洞,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大型犬只得以在小区内饲养,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公安部门称狗咬人属于民事纠纷,让去找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先称大型犬不属于城管负责、也不会办证,后期却又拿出了狗证。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处理机制,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四处碰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不作为和推诿扯皮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导致事件不断发酵。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未落实
机制形同虚设:当前国家正在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然而在安阳“狗咬人”事件中,这一机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受伤后,采取了多种维权措施,奔走于多个部门之间,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这反映出相关部门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没有真正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到实处。
缺乏主动作为: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缺乏主动作为的意识。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沟通协调,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而是被动地等待受害者上门反映问题。在面对舆情关注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导致舆情不断升级,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