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委托--代理理论

简述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在上世纪3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他们观察到企业所有者同时担任经营者存在严重弊端,因此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经营权利则由他们所雇佣的经营者行使。这一理论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涉及一个或多个主体根据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主体为其服务,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同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报酬支付。授权者称为委托人,被授权者称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起源在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概念最早由罗斯提出,即如果当事人双方中,一方代表另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随之产生。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方面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如今,这一理论已广泛应用于经济学领域之外,还被应用于社会学,特别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政府组织理论。周雪光教授曾提到将该理论运用于政府研究,将中央政府视为委托方,将基层政府视为代理方,以此分析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