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以下是对该条约的详细介绍:
批准与生效:该条约于1961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1961年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后正式生效。
缔结目的: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中朝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及世界和平。
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