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代表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规范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应成立职工代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工作。选举委员会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主任一般由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举方案、宣传发动、资格审查、组织投票、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职工代表资格
第六条 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 能够正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职工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职工代表:
-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 其他不宜担任职工代表的情形。
第四章 选区划分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选区。选区一般按部门、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设置。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应根据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选区的职工代表名额应合理分配,确保各阶层、各岗位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选举前,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候选人可由职工自荐、联名推荐或由单位党政工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一周内张榜公布,并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个选民只能投一张票,且每张票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的代表数。
第十五条 选举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获得简单多数票的候选人方能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统计票数,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请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审批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条例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后方可实施。
此条例旨在为单位内部职工代表的选举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指南,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条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