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对台湾相关称谓的使用,以避免出现政治上的敏感和误解。以下是根据相关通知整理的一些关键点和指导原则:
一、涉及台湾官方机构及其官员称谓的用语
-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 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对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如“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等,应进行变通处理,如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等。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需加“所谓”一词。
-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二、涉及台湾党派、团体、文化教育等机构称谓的用语
- 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须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 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 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 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
三、涉及两岸法律的用语
-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
- 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査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
四、涉及国际活动及两岸交流的用语
-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 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不得出现“中、港、台”、“中、台、澳”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 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
综上所述,涉及台湾的称谓问题是一个政治敏感且复杂的话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进行表述。以上通知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有助于确保在涉及台湾的称谓问题上使用准确、恰当的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