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具体说明如下:

违法行为认定美团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表现为:
排除竞争:通过“二选一”限制商家与其他平台合作,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强度。
损害权益:妨碍市场资源自由流动,损害平台内商家(如丧失多平台经营机会)和消费者(如选择权减少、价格可能上升)的合法权益。
抑制创新:削弱平台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处罚依据与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规定)和第四十九条(考虑违法行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按美团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的3%计算,罚款34.42亿元。
退还保证金:责令美团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
整改要求: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以下方面全面整改:
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
维护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
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
连续三年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
案件意义此案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权益的决心,对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