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在入职东大正保公司一年后,因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便提出辞职并擅自离开。公司随后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追回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近期,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先生需返还公司为其垫付的费用。2014年7月,张先生以应届生身份加入东大正保公司,并在入职两个月后提出辞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工资7400多元。公司不满此裁决,将张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工资7448.27元。公司认为,为张先生缴纳的10月社保及10月、11月公积金费用,以及支付工资时未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要求张先生返还。然而,一审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确实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而张先生因此受益,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先生因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他需返还公司垫付的费用共计10466.93元。此案的判决提醒求职者,在获取北京户口后应谨慎考虑自己的职业选择,避免因个人决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