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孟晚舟案看什么是双重犯罪原则

从孟晚舟案看什么是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

双重犯罪原则的背景与引渡制度

根据《美加引渡条约》,双方有义务相互引渡涉嫌犯罪的人,其中规定请求方所指控的必须是按美加两国法律都构成犯罪的事实,即“双重犯罪原则”。如果相关行为按美国法律是犯罪,而按加拿大法律不是犯罪,加方就不会接受请求。

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双重犯罪原则是引渡制度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对国家相互间开展引渡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重犯罪原则的概念与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双重犯罪原则产生于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其中第27条规定了双方应遣返被指控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犯有特定罪行并向另一国寻求庇护的人,且这种遣返需根据一定犯罪证据进行,该证据要能证明若犯罪实施于逃犯或被指控者被发现地,足以使其逮捕和交付审判合法化。

该原则几乎在所有的引渡条约中体现出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关于适用引渡制度最普遍的原则。它是国内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延伸。其一般表述为“根据双方法律构成应受处罚的犯罪”,有些国家法律虽表述不同,但也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国只需根据自己的法律判断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是否构成应受罚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方法

双重犯罪的具体应用采用“拟制”方法,根据被请求国法律构成犯罪只是一个虚拟的条件,不要求该行为已经实际触犯了被请求国的法律。它要求被请求国假设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时,是否同样被认作应受处罚的犯罪,即要求引渡请求所指向的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同时满足“是罪”和“应罚”两个条件,“应罚”也被称为“双重可罚性”,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即犯罪嫌疑人受处罚的条件。

一般来说,罪刑相适应,犯罪会引发刑事责任并导致相应刑事处罚,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使犯罪或刑法消灭的原因有人身因素(如是否具备刑事行为能力、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存在特殊人身关系等)、一定的客观条件(某些犯罪行为实施后是否出现刑法所要求的客观后果)、对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是否提出告诉或告诉人是否撤诉、是否出现大赦、特赦或恩赦等情况、犯罪的追诉时效或刑法时效是否已超过等。

双重犯罪原则关注的不只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更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只有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被请求引渡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具有可罚性的前提下,才能引渡。在被请求的行为根据请求国的法律构成犯罪,但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仅依照外国的请求就将逃犯移交给该国。当然,对于排除可罚性的事项理由,各国引渡立法和实践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认识较为一致的是时效,认为根据请求国或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一旦被请求引渡的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引渡就不再进行。

从孟晚舟案看双重犯罪原则

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这意味着按照加拿大和美国相关法律,孟晚舟所被指控的行为在两国法律下都构成犯罪,所以引渡案将继续审理。这一判决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在引渡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即只有满足该原则,引渡程序才会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