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地与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双方相互认可对方AEO企业并给予通关便利措施,同时规定了内地与澳门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时的编码填报要求。
一、互认安排的核心内容
互认基础: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签署《互认安排》,明确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企业。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级认可经济营运商为互认的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实施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通关便利措施
内地与澳门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便利:
较低查验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减少货物滞留时间。
优先查验: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加快通关速度。
指定联络员: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属服务支持。
优先通关:在进出口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处理AEO企业的货物通关,保障供应链稳定。
三、内地AEO企业向澳门出口货物的操作要求
编码告知:内地AEO企业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门进口商。
申报流程:澳门进口商需按照澳门海关规定申报,澳门海关确认内地AEO企业身份后,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内地企业自澳门AEO企业进口货物的操作要求
编码填报:
进口报关单:在“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填写澳门AEO企业编码。
水、空运货运舱单:在“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澳门AEO企业编码。
编码格式:填写方式为“地区代码(MO)+9位数字”,例如“MO123456789”。
便利措施:内地海关确认澳门AEO企业身份后,给予相关通关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