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职务名称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详细规定如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依规定分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至一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设置至三级法官,以此类推,直至基层人民法院设置至五级法官。直辖市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置至三级法官,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至四级法官,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根据配备规格参照执行。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职务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法官等级和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待遇的依据。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