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男子李某因服刑期间又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万元,剩余未退缴赃款继续追缴。具体分析如下:
犯罪事实
诈骗对象及手段: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担任分监区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身份,虚构可以调整轻松劳动岗位、照顾生活、办理假释、提供香烟及生活用品等事实,骗取同监区狱友吴某、梁某、董某、肖某的信任。通过让狱友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捎带纸条传递信息等方式,告知家人向其父亲李某2名下银行账户转账。
诈骗金额:多次骗取上述狱友钱款共计172800元,其中60000元未遂,112800元既遂且全部打入其父亲银行账户。具体诈骗情况如下:
骗取吴某10万元(既遂),另要求转账60000元未遂。
骗取梁某4000元(既遂)。
骗取董某3800元(既遂)。
骗取肖某5000元(既遂)。
退赃情况
案发后,李某2向酒泉监狱退缴赃款45000元,案涉人员熊某退缴8500元,合计退缴53500元,其余未退缴。
法院审理及判决
审理认定: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诈骗金额172800元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额为112800元。
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从重处罚情节:李某有前科劣迹,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判决结果:法院判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余刑2年10个月,罚金100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0000元。此外,已退缴的535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59300元继续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