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耀武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通过虚构事实骗取100万元预付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定性:合同诈骗罪根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分析,宋耀武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矿山所有权、隐瞒无开采资质的事实,骗取预付款。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部分履行合同(供应少量矿石)的方法诱骗张某继续支付款项,随后逃匿,导致张某损失95万元(160万预付款-52万/57万已供应矿石价值)。
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宋耀武诈骗金额达9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依据与结果法院认定宋耀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95万元返还张某。量刑依据包括:
诈骗金额:95万元未返还部分属于犯罪既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逃匿行为:案发后更换手机号码、藏匿老家,表明主观恶性深且无悔罪表现。
共同犯罪:宋耀武与尚某共同实施诈骗,虽尚某另案处理,但宋耀武作为主犯需承担全部责任。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本案中,宋耀武通过虚构矿山所有权、隐瞒无资质事实,属于“以虚假产权证明担保”和“部分履行诱骗”的结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特征。
总结:宋耀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100万元预付款后逃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此类案件提醒公众在商业合作中需核实对方资质,避免因轻信口头承诺遭受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