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春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无法预见乘客坠车结果,要求重新审理。 以下是详细情况: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当庭释放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春。
9月16日,岳麓区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周某春手上。
时间紧迫性:从偏航提示到坠车仅1分钟,乘客探身至坠车仅3秒,主张客观上无法及时反应。
行为合理性:偏航是为节省时间,且已告知乘客不会多收费;发现乘客探身时打开双闪,但未立即停车系因车速较低(33公里/小时)且未意识到严重性。
过失认定:周某春的偏航、恶劣态度使乘客心生恐惧,其已预见危险性(如乘客可能坠车受伤或死亡),但轻信可避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果关系:乘客四次偏航提醒与一次停车提醒,恐惧程度逐渐升级,周某春多次有机会避免结果发生却未采取有效措施。
9月23日,周某春妻子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上诉状。
9月26日,上诉期最后一天确认法院已收到上诉状。
周某春在一审前签署认罪认罚书,但律师指出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对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但需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
二审法院将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若原判无误则驳回上诉,不得因上诉或抗诉加重刑罚。
平台经济下的司机与乘客权益平衡。
过失犯罪中“预见义务”的边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权的协调。
周某春出狱后主要在家带孩子,偶尔帮朋友餐馆厨,但担忧“有罪之身”影响就业及子女未来。
其妻子表示,家庭可能面临经济困难与社会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