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却被法院驳回!保护未成年还是另有内情?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却被法院驳回!保护未成年还是另有内情?

法院驳回妻子返还转账诉请,主要基于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单纯保护未成年,而是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转账属无偿赠与,且妻子未在起诉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转账性质认定:非无偿赠与,而是共同开销庭审中,颜某称小额转账为无偿赠送,大额用于甘某开店;甘某则主张转账为两人共同花销(如开房、吃饭、付房租等),且自己也有转账给颜某。法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转账属于无偿赠与,结合甘某的陈述及转账用途,认定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赠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转账被认定为赠与,妻子可主张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返还;但此案中转账性质已被认定为共同开销,故不适用赠与返还规则。

法律适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妻子卢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核心原因在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需以“分割财产”为诉求,而非直接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司法解释(一)第87条,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主张损害赔偿(如因配偶出轨、挥霍财产等),法院不予受理。卢某仅起诉颜某主张损害赔偿,未同时提出离婚请求,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请。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为案件焦点甘某与颜某发展情人关系时年仅15岁(2002年生,2017年关系开始),属于未成年人。但法院判决未涉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考量,而是聚焦于转账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若颜某与甘某的关系涉及性侵害或其他违法行为,可能需通过刑事或专门民事途径解决,但本案中妻子卢某的诉求仅围绕财产返还,未涉及对甘某权益的直接主张。

正确维权路径:分割财产或离婚时主张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卢某若想维护权益,可通过以下途径: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以颜某挥霍共同财产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若卢某起诉离婚,可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颜某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挥霍财产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总结:法院驳回诉请的关键在于转账性质非赠与、法律程序选择错误(未在离婚时主张赔偿),而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倾斜。案件反映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纠纷的法律边界,即一方挥霍财产时,另一方需通过分割财产或离婚程序维权,而非直接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