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标准

政府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标准

1. 一类会议:这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参会人员通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央部门的负责人。2. 二类会议: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为主办单位。参会人员通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的负责同志。3. 三类会议:这类会议的主办单位同样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但参会人员范围拓宽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的有关人员。4. 四类会议:指除了一类、二类、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这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