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案例如下:
2012年12月14日,闵拥军在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门口持刀砍伤23名学生。案发后,闵拥军本人及其家人称其患有癫痫病,但公安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闵拥军的语言表达、精神状态及提讯反应均未显示其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病发。鉴于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光山县检察院在批准逮捕闵拥军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有无行为能力进行严格的司法鉴定。
钱某被松江区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至松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审时,钱某声称“得过精神病”,但家属没有病历资料。承办检察官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得知就医医院后,与家属共同前往外省医院调取病历,为鉴定提供素材。最终鉴定意见显示,钱某作案时并不在精神病发作期。
2010年冬天,漳州市云霄县一名未成年人被杀害,吴某波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潜逃,九年后在广西桂林市被抓获。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作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某波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侦查机关遂以强制医疗案件移送云霄县检察院审查。检察官讯问时发现吴某波行为异常,对鉴定意见存疑,侦查机关委托再次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吴某波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强制医疗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第三次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案发时吴某波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刘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宣判前怀孕生育,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司法局提交了刘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书(存在瑕疵),法院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该鉴定书不合规,且刘某此前精神状况正常,哺乳期即将结束却突然被鉴定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检察官向法院承办人提出在湖北孝感以外地区另行指定医院对刘某进行重新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是患有“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无服刑能力,但偏执性精神病与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同病情类型,且不排除当事人故意伪装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