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案香港人权法案

人权法案香港人权法案

香港人权法案,正式名称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香港法例的第383章,其目标是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纳入香港法律体系,废除那些与公约相冲突的旧法,以确保人权得到保障。该条例的制定始于1990年,最终于1991年6月由立法局审议通过,由14条组成。其中,第3条要求废除所有与公约相违背的先前法律,而第4条则适用于未来的法律。例如,《公安条例》因与公约抵触,在1995年进行过修订。然而,亲中临时立法会在主权移交后,基于《基本法》的考量,废除了《人权法》中的部分内容,导致《公安条例》的部分内容再次与公约冲突。然而,最终的法律裁决在吴嘉玲案中揭示了关键转折。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第19和80条,强调法庭有权解释和执行法律,包括基本法,这赋予了其废除任何违反基本法的香港法律的权力。基本法第39条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正是源于此公约。因此,法院裁定入境条例关于追溯力的规定违反了基本法,这一决定实质上恢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效力,确认其法律地位的优越性。有法律专家批评临时立法会的亲中人士对香港法制理解不足,认为仅仅废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部分条款并不能消除其法律效力。这一裁决强调了法律的独立性和香港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确保了人权保护的连续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