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需注意抚养、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方反悔及继承权等问题。具体如下:
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人工生殖技术,分同质和异质两种。同质人工授精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法律地位适用《民法典》规定。异质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关系变更而解除。
未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等要件,如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隐瞒情形下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一般不具有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只要人工授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子女出生后不论父母夫妻关系是否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均应视为婚生子女。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经男方同意,女方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男方有权否认同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但也有特殊情形,如女方擅自进行人工授精,事后丈夫未明确表示异议且实际抚养该子女,可从其实际行为推定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孩子认定为婚生子女;同质人工授精,无论丈夫是否同意,所生子女均应视同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人工授精后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该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适用《民法典》有关子女抚养的规定。
异质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的,离婚后男方不得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女方亦不得以此为由剥夺男方抚养子女的权利。
具备夫妻关系的男女二人一致同意,采用自己的精子和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若男方基于自己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利用自己的精子生育子女,该子女为父母协商一致同意生育,与父母均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虽不为婚生子女,但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母亲一方自行决定利用他人精子生育子女:若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男方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若男方仅基于捐献精子帮助他人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仅同母亲具备亲子关系,与捐献精子的男方亦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一方在人工授精前反悔:一般应当准许,此时若女方不顾对方反对坚持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原则上不适用相关规定。
一方在实施人工授精后反悔:一般不予允许。夫妻双方已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在女方已受孕的情况下,一方反悔需经过对方同意,否则此前作出同意人工授精的意思表示仍具有法律效力,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须履行抚养教育该子女的法定义务。
女方在实施人工授精后反悔并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不可视为双方签订生育契约,男方不可以此请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