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总则

目的: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发行方式:发行人应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风险揭示:发行人应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承销与转让: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在本所进行转让前应备案,本所提供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实施自律管理,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备案及发行

备案条件:发行人需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并符合本所其他条件。

承销商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内设有权机构决议、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受托管理协议、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承诺书等。

募集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行条款、承销安排、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备案与发行: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需重新备案。

集合发行与特殊条款:两个或两个以上发行人可集合发行,可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认购协议:合格投资者认购应签署认购协议,明确认购价格、数量、权利义务等。

登记:发行后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合格投资者条件: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特殊投资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承销商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要求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

转让服务

转让方式: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其他方式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转让申请材料:包括转让服务申请书、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转让平台: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证券公司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

转让确认:本所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确认转让,对导致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清算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信息披露: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披露。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发行人完成登记后应披露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续期内应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定期披露:存续期内应按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转让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及时通报发行人并进行披露。

投资者权益保护

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应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但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

受托管理人职责: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召集持有人会议、保管担保文件、处理谈判或诉讼事务、监督发行人履行义务、要求追加担保或申请财产保全、参与法律程序等。

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应与受托管理人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等,特定情形下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偿债保障金:发行人应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承诺按时存入应付利息和提取偿债保障金。

限制股息分配: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

增信措施:发行人可采取限制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对发行人的措施: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措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措施:证券公司未按照要求遴选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对转让行为的措施:转让行为违反规定的,本所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诚信档案: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体,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附则

生效与修改: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解释权: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