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小果因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以下是孙小果所犯罪行的具体梳理:
强奸罪:
1994年10月16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轮奸了两名女青年。
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包括15岁的宋某、17岁的张某某、15岁的菠某某和13岁的史某,以及一名未满14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张某。其中,张某在被孙小果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坚决拒绝,孙小果以殴打相威胁,张某不从,孙小果遂指使他人将张某拉到楼下毒打。
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罪: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为让张某某说出他人下落,纠集、指使他人将张某某及其朋友杨某2强留于夜总会,并对张某某进行轮番殴打,用竹筷夹指头、牙签扎指甲缝、折断的竹筷尖和牙签戳刺乳房、烟头烫手臂等手段残忍折磨张某某,致其重伤。
寻衅滋事罪:
1997年7月13日,孙小果的同伙在娱乐城与他人发生纠纷,孙小果等人得知后驾车追赶对方,将对方驾乘的车辆逼撞至路灯基座上,并持刀和砖头等追打被害人,致两人轻伤偏重。
1997年10月22日,孙小果等人在火锅店吃饭时,因隔壁餐馆的被害人杨某3不听从孙小果招呼,孙小果等人即将饭菜倒在杨某3头上,并用碗、盘及玻璃杯等砸打杨某3,致杨某3受伤。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
孙小果在2010年出狱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妨害他人作证,以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孙小果的上述罪行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多次审判,最终孙小果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坚决惩治,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